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開放資料使用規範

103年6月12日訂定

一、目的

 

便利民眾共享及應用政府資料,促進政府資料加值應用,結合民間創意提升政府資料品質及價值,活化政府資料應用,優化政府服務品質。

 

二、依據

 

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(以下簡稱作業原則)第七點及第十四點規定訂定。

 

三、授權方式及範圍

 
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以下簡稱本署)依作業原則規定,於食品藥物開放資料平臺(以下簡稱本平臺)集中公開列式之資料,以無償及非專屬授權方式授權使用者得不限時間及地域,重製、改作、編輯、公開傳輸或為其他利用方式,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(以下簡稱加值衍生物),提供公眾使用,無須取得本署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,但授權範圍不包含商標權及專利權。

 

本平臺集中列式之開放資料,由本署維護管理。使用者公開發行、公開展示或其他利用本平臺開放資料產生之加值衍生物,應以適當方式清楚註明資料來源。

 

本署如於資料集註明另訂使用規範或收費標準者,應依其規定辦理。

 

四、使用者承諾事項

 

使用者應經常上網瀏覽本署於本平臺上所公告之相關事項。

 

使用者利用本平臺之開放資料,視同同意遵守本規範,並應遵守本平臺公告事項之下載及連線方式等取用方式,以確保本平臺資訊系統穩定及其他使用者得以公平使用。違反本規範之使用者,得停止其使用本平臺之權利。

 

使用者利用本平臺之開放資料,如有發現資料錯誤或遺漏,應同意無償提供本署參考及修正。

 

使用者提供公眾使用之加值衍生物,如因其故意或過失,致第三人權益受損時,應同意自行負責處理,並負損害賠償責任,本署概不負責。如因其故意或過失導致本署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向本署請求賠償損害(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),使用者應對本署負賠償責任。

 

使用者承諾,願意就本規範授權利用資料開放所為之相關研究或統計成果,無償提供本署參考。

 

五、政府機關責任之限制

 

本平臺開放之政府資料,不構成任何政府申述、保證或暗示其同意、認可、推薦或批准意思表示。

 

本署對於開放資料內容之正確性及完整性,不負擔保之責。使用者如因使用該開放之資料而受損害或損失,或因此導致使用者或第三人遭受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者,本署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。

 

本平臺如因網路線路或設備故障、檢修、保養、停電或其他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情事,致無法提供使用者資料時,將於事先或事後於本平臺公告相關訊息。使用者因此所產生損害或損失,本署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。

 

六、開放資料停止提供

 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署得隨時停止全部或一部分開放資料提供,使用者不得向本署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:

 

(一) 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,致本署認為繼續提供資料供使用者加值使用,已不符合公共利益之要求者。

 

(二) 本署開放之資料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、隱私權或其他法令疑慮者。

 

使用者依本規範所完成之加值衍生物,於本署終止使用者全部或部分使用權之時起,不得自行或由第三人散布、重製,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繼續利用本署開放資料。

 

七、規範之增修

 

本平臺得視需要增修本規範,並將相關訊息公告於本平臺最新消息,提供各界瀏覽。